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经仲裁员签名后,应当加盖本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五十五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六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对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补正裁决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6个月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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