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1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26条 仲裁程序的再次进行
提交披露的要点之后,仲裁庭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进一步阐明他们的申请和答辩,并可以为此目的要求另外开庭。
在裁决作出前的任何时间,只要仲裁庭认为有合理的理由,庭审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再次进行仲裁程序。
六、庭审之外的其他审理程序
第27条 书面审理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将他们的争议提交仲裁进行书面审理。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成员应根据第9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对所有当事人进行披露,并将书面的宣誓送交当事人。之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他们同意的事项提交材料和要点。双方当事人为此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仲裁庭规定披露的事项。
七、裁决
第28条
- 上一篇: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 下一篇: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
相关文章
- ·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海事仲裁规则
-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与2006年仲裁规则修改简介
- ·美国仲裁协会专利仲裁规则
- ·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
- ·1999年澳大利亚仲裁员和调解员协会仲裁规则
- ·2003年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和调解程序
- ·2003年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
- ·2000年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
- ·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
- ·1987年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
- ·美国仲裁协会专利仲裁规则
- ·德国海事仲裁协会仲裁规则(中译本)
- ·1997年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
- ·国际海事仲裁规则--国际商会/国际海商法协会(
- ·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
- ·美国仲裁协会专利仲裁规则
- ·2001年东京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97年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
- ·英国仲裁员学会仲裁规则(2000年版本)
- ·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