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被指定仲裁员对第三名仲裁员的指定
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两名仲裁员未在合理期限内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申请依据仲裁法的规定,经与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协商后,指定第三名仲裁员。
第12条 仲裁员指定通知
仲裁员可以由当事人或他的顾问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指定。口头指定时,应以书面形式尽快予以确认。首席仲裁员指定后,双方当事人或顾问应被告知仲裁庭已组成并且准备进入仲裁程序。
第13条 仲裁员的缺席
仲裁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其职位应按以下方法替换:
(a) 一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缺席时,该方当事人应立即指定其他替换的仲裁员。先前选定的首席仲裁员应继续履行职责,除非开庭前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两名仲裁员选定了替换的首席仲裁员;仲裁是以书面形式进行的,则在首次提交仲裁文件或仲裁庭收到仲裁文件之前选定替换的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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