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三)如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仲裁庭应在与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协商后,方能确定任何保证金或补充保证金的数额。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保证金和补充保证金的数额向仲裁庭提出它认为适当的意见。
(四)当事人在收到交纳保证金的通知后三十天内未能如数交纳时,仲裁庭应通知当事人,使其任何一方如数交纳;如仍不交纳,仲裁庭得命令中止或终止仲裁程序。
(五)在作出仲裁裁决之后,仲裁庭应向当事人提出所收保证金的帐目并将结余款项退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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