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拍摄室外作品所得成果能否商业使用问题?
对此,法律没有规定,《著作权法》第22条亦没有限定使用范围。《著作权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根据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即可为之的原理,拍摄室外作品所得成果是可以商业使用的。
四 、室外作品的拍摄成果,能否修改后使用?
现代技术日新月异,在电脑上加载文件修改软件后,对数字形式存在的照片进行修改是很简单的事情。本案中,比如最初发现的南山路侵权物、绍兴市旅游局在杭州艮山路上发布的图样与景墙图样的确存在一定区别,但与文旅公司提供的现场拍摄照片又不同,所以,就此情况,该如何处理。
就拍摄室外作品而言,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即等同于简单复制,只是平面到平面或立体到平面;另一种情况,即拍摄者根据自身拍摄技法,对场景取舍后取得成果。第二种情况,相对复杂,照片中独创部分恰恰是著作权法要保护的,因为,我们知道,《著作权法》要保护的不是“神”,而是独创部分的“形”。所以,前种情况, 修改成果后使用,就不能简单地套用《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来免责了,修改使用人应该就该部分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种情况,拍摄者可以就其独创部分进行修改,因为独创部分独立存在著作权。如果第三人取得拍摄者的成果后,对成果中陈列物及其独创部分均进行修改的,那拍摄者及陈列作品均可主张侵权责任。
本案给予绍兴方面的教训是惨痛的,李教授主张权利之时正值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觉醒时期。本来,鲁迅故里宣传鲁迅,打名人牌,将资源最优化无可厚非,但使用人得惠之前更应考虑的是资源配置合法与否,如果存在不合法的途径,除非权利人放弃,否则,迟早是要被追究的。司法机关更应借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东风,普及相关知识,提升相关意识,加快产业升级换代,彻底转变世界加工基地的状况,只有这样,才能早日赶超其他列强,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民生活水平级速提升,早日进入经济和谐社会。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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