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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与北京BB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确认计算机软(8)
www.110.com 2010-07-09 15:56

本案一审中,AA申请对海淀案中《技术鉴定报告书》的附件一以及成都拓能公司的源程序进行保密。本案二审合议庭要求AA明确回答是否同意将全部源程序和鉴 定报告的附件一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公开质证,AA明确表示,如果要进行质证,必须由BB公司提供其自己的源程序以与AA的源程序进行对比。BB公司在 二审中反对对《技术鉴定报告书》的附件一以及AA所提交的成都拓能公司的源程序进行质证。

BB公司的宣传材料上列有STAR-1000X-刀与STAR-1000,并且注明STAR-1000获FDA K963451的申请号和获软件著作权登记注册。《中国医药报》1996年11月7日发布了关于“国产X-刀性能达世界先进水平”的报道,该报道载明:治 疗计划软件系统是X-刀系统的核心部分。据悉,STAR-1000三维全身放射治疗计划系统(TPS)软件已获美国FDA注册,并获中国软件著作权登 记”。《健康报》在1996年11月14日也发布了内容基本相同的报道。

以上事实,有法院对FDA网址的勘验笔录、海淀案中的《技术鉴定报告书》、当事人的陈述、BB公司的宣传材料以及1996年11月7日的《中国医药报》、1996年11月14日的《健康报》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AA的委托代理人张黎系以AA的名义提起上诉,AA对张黎的授权权限中包括“提起上诉的特别授权”,故AA的代理人张黎有权代为提起上诉。BB 公司以AA对张黎的授权权限不清、张黎没有提起上诉的特别授权、AA对张黎提起上诉行为的追认时间已经超过上诉期限为由,主张AA提起上诉已经超过上诉期 限,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双方当事人均认为ARTP软件、STAR-1000软件系同一软件,双方主张对上述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均为海淀案中关于成都拓能公司软件与BB公司软件基本相同这一结论,故可以认定,ARTP软件、STAR-1000软件、成都拓能公司软件系基本相同的软件。

FDA K963451批准证书下的审批文件载明的名称虽为ARTP,但没有ARTP软件程序的具体内容,且该批准文号下的申请文件是有关ATES的《安全性和有 效性小结》的;ATES的源程序有60万行,而ARTP或STAR-1000的源程序有100多万行;《技术鉴定报告》的附件一仅以在软件登记部门备案的 ATES的42页约1000行的源程序与ARTP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AA称已向海淀法院提供了ARTP的源程序,并坚持对ARTP源程序的质证必须以与 BB公司的源程序进行对比为前提,但在BB公司有证据证明AA持有的源程序系从BB公司拿走的软件源程序的情况下,不可能对AA提供给海淀法院的ARTP 源程序进行质证,故无法确认AA提供给海淀法院的ARTP源程序的具体内容。综合上述事实,虽可认定ARTP软件在开发过程中使用了ATES软件的有关内 容,但尚不能认定ARTP软件主要是在ATES软件的基础上开发完成的,不能得出ARTP与ATES是同一软件或ARTP是在ATES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升级版的结论。因此,AA以ARTP软件系ATES软件的升级版为由,主张对ARTP软件享有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BB公司印有AA的FDA K963451的申请号和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STAR-1000的宣传材料是在1996年12月双方合作协议签定之前的宣传材料,而本案争议的ARTP软 件或STAR-1000软件是在97年10月完成的,故可以认定,上述宣传材料仅与ATES有关,不能证明ARTP软件或STAR-1000软件的著作权 权属问题。因此,AA以BB公司的承认为由主张著作权归其享有亦缺乏事实依据。综上,AA关于ARTP软件或STAR-1000软件著作权归其享有的主张 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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