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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诉BB美术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09 15:56

BB美术出版社在使用AAA享有著作权的部分作品时,对其图片中的背景和人体进行了剪裁,但该种使用方式未对上述作品作实质性改动,未歪曲和篡改上述作品 的主要内容,因此并未破坏上述作品的完整性,未侵犯AAA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AAA主张人民美术出版社对其享有著作权的39幅图片的裁剪行 为破坏了原作品的构图和视觉效果,侵犯了其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据不足。

出版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AAA已经书面授权汤加丽出版、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 摄影作品,汤加丽作为《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的著作权人,其同人民美术出版社签定图书出版合同,应视为其行使了汇编作者著作权及从AAA处取得的相关 权利。鉴于人民美术出版社与AAA之间不存在出版合同关系,亦不存在侵犯财产著作权的法律关系,原告主张人民美术出版社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犯 了其所享有的使用和获得报酬权,并据此向人民美术出版社提出支付作品使用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BB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BB法院判决:一、BB美 术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发行涉案署名“汤加丽 著”的《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再版、重印该书时不得以“汤加丽 著”的方式署名;二、BB美术出版社在《中国摄影报》上刊登向AAA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须经法院核准,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登载本判 决内容,所需费用由BB美术出版社负担);三、BB美术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AA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八百零二元;四、驳回AAA的 其他诉讼请求。

AAA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明确体现了谁使用作品谁支付报酬的原则,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 报酬是人民美术出版社作为演绎作品出版者的法定义务,但原审法院却错误地免除了人民美术出版社的法定义务;2.BB美术出版社将汤加丽视为“作者”,与其 订立了《出版合同》,为汇编人汤加丽赋予了作者的一切权利,严重违背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3.BB美术出版社在出版过程中,不经 自己同意,即对自己的作品任意剪裁修改,甚至在一幅全身人像摄影图片中斩掉整个首级,破坏了作品的构图和原有意境,侵犯了自己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4. 原审法院审理期间,自己依据最高BB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明确提出了律师费的赔偿请求,但原审法 院判决却没有涉及该问题。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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