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4)
www.110.com 2010-07-09 15:56
据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7日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数字图书馆停止在其“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上使用原告陈兴良的作品《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刑法适用总论》、《正当防卫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数字图书馆赔偿原告陈兴良经济损失8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4800元;
三、驳回原告陈兴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60元,由被告数字图书馆负担。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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