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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是能够被人们支配控制并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外界的一部分。

其不同于物理上的物的特征是:(1)须主体能支配控制。包括自然存在的物和人们劳动创造出的物,但人的力量不能支配的物,如日月星辰等就不是法律上的物;(2)须能满足人们一定的需要。法律的出现是要调整社会,没有使用价值的物不具有社会属性,也不构成法律上的物;(3)须为主体以外的存在。民法强调主体的平等,主体之间不能互相支配,所以人或人体的—部分不能成为物,但人死亡后的尸体、从人体上分离的部分,因都不再具有人格,也可以视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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