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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制衡原则

分权(Separation)意指政府权力在机构、职能、人员二个因素上的分立,首要因素是将政府机构区分为二个范畴: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第二个因素是指一切政府活动都可被分类为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的行使,每一种职能应当单独委托给适当或“恰当”,的政府部门。第三个因素是“人员分离”,即政府的三个部门应当由相当分离和不同的人群组成,而且成员身份没有重叠,也就是说政府职能必须分别握于不同的手中以保障公民自由。而制衡(check and balance)则是由分权学说中派生出的另一个因素,它与分权学说相伴而生并进而成为西方宪政理论中另一重要理论。其意为:如果遵循关于机构、职能和人员的分立,那么政府的每个部门都将成为对其他部门行使专断权力的制约,并达到各部门权力的平衡与协调。于是便向分权学说注入“对权力行使实行一套积极限制”的观点。因此,分权制衡就是把国家权力按其性质和作用分为相对独立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和不同人员掌握并使各种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这一近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理论在西方世界源远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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