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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选举

指由选民先选出选举人或投票人、再由选举人或投票人代表选民通过投票确定当选的侯选人的选举制度。“直接选举”的对称。间接投票是间接民主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体现,它通常适用于那些不便于由选民直接参加选举活动,而先由选民选举选举人或投票人再由选举人或投票人代表选民参加选举,进投票。间接选举一般适用于中央一级的选举活动,由于全国性的选举活动涉及的地域比较广,不适宜由全国所有的选民直接参加选举。另外,在有些国家,设立间接选举制度不仅要体现选民的意愿,而且还要通过间接选举制度反映地方政府或联邦成员的意愿,如美国总统选举中就存在选举人团制度,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各州的选举人,再由各州的选举人组成选举入团选举美国总统。在中国,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下的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的实行间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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