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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于和最终属于人民,即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的“民有”,并且这种来源是政府或国家权力的合法化依据或前提。这种含义的人民主权作为一种观念在西方较早就出现了。洛克是人民主权论的集大成者,其学说被现代宪法和宪政所践行。洛克用自然状态说、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来论证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并最终为人民所有。洛克的推论大致为:在人类进入公民社会 或政治社会以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自由的状态。人们靠自然法,即理性,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和维持社会秩序,每个人自己来执行自然法,即是自己案件的法官。  

由于自然状态存在种种不便,每个人便与其他人签订社会契约交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建立政府,进入公民社会或政治社会。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达到这个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个社会所制定的法律,因而立法权,不论是属于一个人或较多的人,不论经常或定期存在,是每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但立法权要受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限制。当立法机关违反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的初衷,侵害人民的利益的时候,人民可以收回授权解散立法机关,而当立法机关及其执行机关暴虐地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时候,人民享有最终的反抗的权利。   

卢梭是洛克以后另一个人民主权论的集大成者,在人民主权的来源上,卢梭也以自然状态、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为前提,与洛克大致相同,但卢梭是激进的人民主权论者,主张民有、民治和民享的完全合一,不可分割和委托。该理论在现代国家宪法和宪政中无法实施,因而被称为“道德的理想国”。洛克意义上的人民主权作为基本的原则和价值不同程度地得到了现代国家宪法和宪政的普遍践行。根据荷兰学者对截止于20世纪70年代以前生效的世界上的宪法的调查,其中的118部宪法提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占调查对象总数的83.1%。最近有学者对世界124部成文宪法文本进行了粗略的翻阅,得出了一个结论:“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哪怕是仍然保留君主(国王)的国家,几乎无疑不强调人民的权力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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