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纠纷
发布日期:2010-12-10 作者:110网律师
分析:2009年5月1日的借款期限是6个月,即到2009年11月1日到期,由于双方未约定担保人的担期限,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未约定担保期限的为借款到期之日起的六个月,也就是说本案中,原告应在2010年5月1日前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但债权人并未在此期间主张担保责任,而是在2010年8月份才起诉到法院,由此可以看出担保人对此债务的担保责任已经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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