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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主要涉税争议焦点问题及政策解析(2)

发布日期:2011-11-12    作者:110网律师
2.单纯销售地面建筑物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实施细则》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征税对象及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分析:
  一是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
  二是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税,不转让不征税。
  三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
  ——(国税函发[1995]1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347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10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转让码头泊位、机场跑道等基础设施性质的建筑物行为,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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