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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问答

发布日期:2011-12-27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是世界上森林覆盖率较少的国家之一,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增长是林业法制建设的重要使命。我国自1979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森林法(试行)》以来,于19849月《森林法》。19984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再次修订并重新颁布《森林法》。近年来,我国林业法制建设不断加强,逐渐形成以《森林法》为主体,以《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50余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林业法制体系。
   
一、什么是森林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二、森林分几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1)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三、我国林业建设的方针是什么?
我国林业建设的方针是: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四、国家对森林资源采取哪些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1)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2)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3)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4)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5)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6)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未经批准把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会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六、山林权属应如何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七、森林经营者有什么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八、发生山林权属纠纷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九、林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怎么办?
根据有关规定:林农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什么森林可以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十一、森林资源转让如何操作?
森林资源转让是指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一定的程序,以有偿方式,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经济行为。森林资源转让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森林资源转让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不得采取协议方式。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转让森林资源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转让的林木所有权证书或林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有权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3)转让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必须征得合资、合作各方同意。
 
十二、没有按规定转让森林资源会受到什么处罚?
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所有的森林未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擅自转让森林资源的,其转让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转让方处以该森林资源转让价款总额1%至3%的罚款,其中20%至30%由转让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十三、火烧山是否可以任意采伐?
不可以。因森林火灾而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的乔木,应纳入限额。如采伐数额很大,甚至超出当地限额,作为特殊情况,按程序上报处理。在火烧山上采伐木材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一是要有森林防火部门的火灾认定。包括火灾面积、过火面积、森林损失面积等;二是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林业设计部门的采伐作业设计;三是要有林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十四、农民房前屋后的林木是否可任意采伐?
农民房前屋后的林木暂时未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一般情况下能够自主采伐,但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经过林业部门批准。一是采伐林木数额较大,二是要采伐的林木是珍贵树木。被林业部门认定为古树的不能采伐。
 
十五、对采伐森林或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没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如何处罚?
采伐森林或者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停发其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拒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行政处分对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处分对象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从林区如何运出木材?
必须在当地凭采伐证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和检疫证,并且“两证”自木材运出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
 
十七、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有何规定?
1)具有与其经营木材数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其中自有资金应占总额的50%以上;(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5)有利于保护林木资源,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年森林采伐限额或木材生产“一本帐”的规定,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数量及其经营(加工)的规模。
 
十八、违规经营、收购、加工木材如何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加工)木材的,或者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以及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十九、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2)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3)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十、.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宅占用林地应如何办理手续?
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宅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林业厅的审核同意数量,按照审核程序和申报材料进行逐一审核
 
二十一、、林业上盗窃罪定罪含义如何?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价值1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二、盗伐木(竹)“数量较大”的含义是什么?
盗伐林木数量以2m3或者幼树100株为起点;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以400株或者非法获利2000元为起点。
 
二十三、.盗伐木(竹)“数量巨大”的含义是什么?
盗伐林木数量以20m3或者幼树1000株为起点;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以2000株或者非法获利2万元为起点。
 
二十四、盗伐木(竹)“数量特别巨大”的含义是什么?
盗伐林木数量以100m3或者幼树5000株为起点;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以10000株或者非法获利10万元为起点。
 
二十五、盗伐林木罪的含义是什么?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十六、盗伐林木罚款标准是什么?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10倍的罚款。
 
二十七、滥伐林木罪的含义是什么?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二十八、.滥伐木(竹)数量较大的概念是什么?
滥伐林木以10m3或者幼树500株为起点;滥伐毛竹,以2000株或者非法获利2万元为起点。
 
二十九、滥伐木(竹)数量巨大的概念是什么?
滥伐林木以50m3或者幼树2500株为起点;盗伐毛竹,以5000株或者非法获利5万元为起点。
 
三十、滥伐林木罚款标准是什么?
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3倍的罚款;(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
 
三十一、非法毁坏珍贵树木“情节严重”的含义是什么?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二、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含义是什么?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三、.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含义是什么?
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和重新恢复被盗伐、滥伐林木的整地、种苗、造林、管护等有关费用。
 
三十四、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如何计算?
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但不能按违法行为人低价销赃的价格计算。重新恢复被盗伐、滥伐林木的整地、种苗、造林、管护等有关费用,可按重新恢复被盗伐、滥伐林木的实际支出确定,也可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十五、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立木蓄积如何测算?
如果被盗伐、滥伐的林木灭失,致使不能按照常规用测量林木胸径的方法计算立木蓄积的,可采取勘查被盗伐、滥伐林木的现场伐桩,用测量林木根径等方法,确定被盗伐、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具体计算方式,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调查技术规程、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十六、“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含义是什么?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的木材的;(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三十七、超强度采伐林木行为如何定性?
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面积、蓄积和强度等指标来采伐林木
 
三十八、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的含义是什么?
依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的,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三十九、聚众哄抢罪定罪含义是什么?
聚众哄抢林木五立方米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四十、“森林防火”的含意是什么?
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四十一、经批准的用火单位和个人,在用火时必须做到“五不烧”指什么?
防火路不合格不烧;防火人员及扑火工具未到位不烧;天气干燥三级风以上不烧;上山火不烧;四级(含四级)以上天气不烧。
 
四十二、进入林区必须做到“五不准”指什么?
不准在林区内乱扔烟蒂、火柴梗;不准在林区风燃放爆竹、焰火;不准在林区内烧火驱兽;不准在林区内烧火取暖、烧烤食物;不准在林区内玩火取乐。
 
四十七三、扑救森林火灾不能组织哪些人上山扑火?
老人、妇女、中小学生、儿童及身残体弱者。
 
四十四、扑救森林火灾的原则是什么?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必须以“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争分夺秒地将林火消灭在初发阶段。
 
四十五、扑火的方法有哪两种?
扑救森林火灾一般采用直接灭火和隔离带灭火两种方法相结合的灭火方法。直接灭火常采用的方法是扑火人员使用手中的工具沿火线直接打灭火。间接灭火法,是遇猛烈的地表火或树冠火人力无法接近扑打时采用的,以劈火路斩断火源的方式达到灭火目的。
 
四十六、扑打山火的基本要领是什么?
扑打山火时,两脚要站到火烧迹地内侧边缘内另一脚在边缘外,使用扑火工具要向火烧迹地斜向里打,呈40-60度的角度。
拍打时要一打一拖,切勿直上直下扑打,以免溅起火星,扩大燃烧点。拍打时要做到重打轻抬,快打慢抬,边打边进。
火势弱时可单人扑打,火势较强时,要组织小组几个人同时扑打一点,同时、起同落,打灭火后一同前进。
打灭火时,要沿火线逐段扑打,绝不可脱离火线去打内线火,更不能跑到火烽前方进行阻拦或扑打,尤其是扑打草塘火和逆风火时,更要注意安全。
 
四十七、要扑救林火中,怎样做到既扑灭火灾,又不伤亡人员?
扑打火线中,严禁迎火头扑打;不要在下风口扑打;不要在火线前面扑打;扑打下山火时,要注意风向变化时下山火变为上山火,防止被火卷入烧伤。清理火场时,要注意烧焦倾斜“树挂”、倒木突然落倒伤人,特别是防止掉入“火坑”,发生烧伤。
 
四十八、森林火警、火灾是如何区分的?
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
 
四十九、扑火中常见的人身伤害事故有几种?
1)被火直接烧伤烧死。主要发生在扑火人员身处险地,来不及撤离。从实验数据来看,火的温度达到8001000~C,人只能生存7.5秒一18秒。
2)窒息伤亡。一是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或死亡,当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达到1%以上,身体较弱者1分钟即可死亡,身体较强者2分钟即会死亡。二是在火的前方,吸入高温气流后,咽喉产出水肿堵死气管死亡。
3)摔伤摔死。主要是因在扑火中,因断木、滚石砸伤,或因落崖摔伤摔死。
4)因违反操作规程伤亡。在扑火中,使用铁锹、耙子等工具时,没有保持一定的距离而产生相互碰撞,或使用灭火弹不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五十、我国森林防火的方针是什么?
我国森林防火的方针是“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预防是森林防火的前提和关键,消灭是被动手段,挽救措施。只有把预防工作搞好了,才有可能不发生火灾或少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将其消灭。因此,在森林防火各项工作措施中,我们必须做到两手同时抓,一手抓预防,一手抓扑救,两手都要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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