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58(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1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凌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案
【问题】
当事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否作为六个月内出现的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当事人的财产分割请求与损害赔偿请求应如何处理?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否应当承担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父母对于未完成从初中直升的职业教育的成年子女是否还需要承担抚养义务?
【裁判要点】
原告以被告在原告撤诉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为新情况、新理由,在撤诉后六个月内再次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确定从施暴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占有的财产份额冲抵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义务,能够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的实现;
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承担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子女在完成从初中毕业直升的职业院校学业之前可以比照未完成高中教育情形,视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离婚的父母仍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案例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案例解读司法解释丛书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年10月第1版 2011年10月底1次印刷 主编 罗东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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