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的内涵
发布日期:2012-02-22 作者:110网律师
第一, 从权利制衡到决策科学。 传统的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条件下的代理问题。通过建立一套既分权又能相互制衡的制度来降低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的利益的背离,从而达到保护所有者的目的。这一制度通常称为公司治理结构,它主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机关所构成。这一制度或称治理结构建立的基础是公司的权力配置。即无论是所有者还是经营者都以其法律赋予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以其投入公司的财产对公司拥有终极所有权并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在法律意义上公司是股东的,对公司拥有无可争议的剩余索取权。经营者则作为代理人拥有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而非所有权,但他直接控制着公司,控制着公司的剩余。由于法人财产权和终极所有权的不一致性,从而导致经营者和所有者在公司的利益不一致。因此以权力配置为基础的公司治理制度对于维护各方权力的存在和实施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公司治理并不是为制衡而制衡,而且,制衡并不是保证各方利益最大化的最有效途径。我们(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认为,衡量一个治理制度或治理结构的标准应该是如何使公司最有效的运行,如何保证各方面的公司参与人的利益得到维护和满足。因此,科学的公司决策不仅是公司的核心同时也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因为,公司各方的利益都体现在公司实体之中,只有理顺各方面的权责关系,才能保证公司的有效运行,而公司有效运行的前提是决策科学化。因此,公司治理的目的不是相互制衡,至少,最终目的不是制衡,只是保证公司科学决策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 从治理结构到治理机制。
传统的公司治理大多基于分权与制衡而停留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层面上,较多地注重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经营者之间的制衡关系的研究。因此,公司治理可以说是侧重于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方面。但从科学决策的角度来看,治理结构远不能解决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建立在决策科学观念上的公司治理不仅需要一套完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更需要若干具体的超越结构的治理机制。公司的有效运行和决策科学不仅需要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发挥作用的内部监控机制;而且需要一系列通过证券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来发挥作用的外部治理机制,如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会计准则、社会审计和社会舆论等。在最近OECD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则》中,已不单纯强调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和内容,而涉及到许多具体的治理机制。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股东的权力;(2)对股东的平等待遇;(3)利害相关者的作用;(4)信息披露和透明度;(5)董事会责任。显然,治理机制是比治理结构更为广泛、更深层次的公司治理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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