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署名收据能否证明已收还款?
【案情】
2008年2月3日,谢某因生意往来需资金周转向刘某借款5元,并约定年利率为百分之十,同时保证在三年内还清。2011年3月5日,刘某持借条一纸诉状将谢某告上法庭,诉请法庭判令刘某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庭上,谢某称,因其与刘某之妻在2011年2月中旬发生相邻纠纷,在纠纷当天晚上就带了55000元到刘某家还清了借款,同时谢某向法庭提供了三张收据(一张2009年2月收息5000元、一张2010年3月收息5000元、一张2011年2月19日收本息55000元),但2011年2月19日收本息55000元的收据,刘某未署名,对此,谢某称当时与刘某之妻争吵,没在意署名,只是一气之下把钱一丢,拿着收条就走。而刘某则称,谢某只还了两年的利息10000元,且发生纠纷的当晚,谢某确实到他家找到其妻说要还清借款,因其在外务工,其妻一是找不到谢某出具的借条,所以书写了收条,但在还款的过程中,谢某与其妻因相邻纠纷再发生争吵,谢某一气之下,又将钱拿回去了,并将其妻写好的未署名收据随手带走了。
【分歧】
2011年2月19日刘某之妻书写的未署名收据能否证实刘某已还款?
第一种意见认为,能证实。谢某有刘某之妻书写的收据证实。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证实。谢某虽有刘某之妻书写的收据,但该收据刘某之妻未署名,该收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能证实谢某已还清借款及息的事实。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刘某持借条诉请要求谢某还借款,但谢某以刘某之妻出具的未署名收据来证明已还清借款;如仅从这两个证据分析,谢某以存在瑕疵收据来证明已还清借款这一事实,从证明效力上讲,该收条难以对抗借条,却实证据不充分。但该收条如与刘某认可的谢某在发生纠纷的当晚到他家找到其妻要还款的事实相联系,全面、客观地审核该收条,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来分析比较谢某与刘某在庭上陈述,就不难判断,谢某的陈述更符合生活常理---纠纷发生当晚也就是2011年2月19日晚,谢某来到谢某家要还款,刘某之妻一时找不到借条,就书写了收条,双方因相邻纠纷又发生争吵,谢某一气之下把钱一丢,拿着收条就走,但未在意收条是否署名。综上,结合本案案情,在刘某在未有其他证据证实及合理解释其妻亲笔书写的收据如何在谢某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其妻在未收到谢某还款,就将亲笔书写的收据交给谢某的不利后果。
作者:吉水县人民法院 陈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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