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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共同诉讼条件的委托付款与买卖纠纷不应合并审理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

发布日期:2012-07-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不符合共同诉讼条件的委托付款与买卖纠纷不应合并审理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65 ------中国某某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县支行与林州市某钢铁有限公司、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河北省平山县某选矿厂委托付款及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委托付款与买卖法律关系的主体和权利义务均有差异,又非属于同一种类,且不属于同一法院管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共同诉讼条件,人民法院不应合并审理。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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