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共同诉讼条件的委托付款与买卖纠纷不应合并审理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
发布日期:2012-07-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要旨】
委托付款与买卖法律关系的主体和权利义务均有差异,又非属于同一种类,且不属于同一法院管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共同诉讼条件,人民法院不应合并审理。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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