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之债”案例
发布日期:2012-09-25 作者:徐涛律师
连带责任之债,一方履行了债务,有权向负连带责任其他人追偿。在连带责任的划分上,应当按照各共同行为人过错的程度和行为原因力的大小予以确定。
案情
1974年8月20日,Z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火电一公司)为安置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与Z省A县D乡X村委会(以下简称X村委会)签订了“关于建立农场的协议书”,约定:X村委会提供土地50.48垧作为火电一公司建农场用地,如日后农场撤走,所有土地要如数交回X村委会。1983年1月,因知识青年返城,该农场撤走,火电一公司没有按约定将50.48垧土地交给X村委会,而是交给了A县农业局。此后,X村委员会一直找有关部门索要50.48垧土地,2001年3月22日,最终由A县农委、D乡人民政府、X村委会、A县土地管理局四方达成调解协议,要求A县农委将50.48垧土地返还X村所有,并重新核发了土地使用证。
1999年2月,X村委会以X村的50.48垧土地虽已如数归还,但火电一公司与A县农委的行为严重侵害了X村集体利益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火电一公司和A县农委赔偿其1986年4月以来的损失和应得利益。
2001年8月27日,法院判决A县农委一次性给付X村委会自1986年4月至2001年4月的土地租用金121152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火电一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A县农委与火电一公司始终没有向X村委会履行给付义务,X村委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05年4月8日强制执行了火电一公司银行存款1025400.00元。2006年6月20日,火电一公司以向A县农委行使追偿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县农委立即偿还其代为清偿的份额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案情分析]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共同侵权行为之间追偿关系的形成及互负连带责任的各行为人之间责任份额的划分。
一、共同侵权行为之间追偿关系的形成
本案系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追偿之诉。追偿之诉也称为责任分担之诉,它发生在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共同行为人之间。当共同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之后,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共同行为人有权向其他应负责任而未负责任的共同行为人要求追偿。应承担责任而未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行为人,应当按照自己的责任份额承担责任,补偿已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行为人因赔偿而造成的损失。共同行为人之间追偿关系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一个或数个共同行为人因缺乏履行能力而未被受害者要求追偿,或者要求赔偿而无力赔偿,从而没有完全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一个或数个共同行为人在诉讼时因外逃、下落不明等原因而未被起诉,因而没有完全承担赔偿责任。三是一个或数个共同行为人没有全部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的份额。
二、互负连带责任的各行为人之间责任份额的划分
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确定之后,应当在共同行为人内部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这种做法,并不是否认连带责任的整体性,而在于公平地确定各共同加害人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确定共同加害人责任份额的基本要求,是各共同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将这两个因素综合判断,确定各共同加害人各自的份额。具体方法如下:一是确定整体责任是100%;二是确定各行为人主观过错在整体过错中的百分比,按照故意重于重大过失,重大过失重于一般过失的标准,分别确定各行为人各自所占过错比例的百分比;三是确定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亦用百分比表示,即全体行为人的行为总和为100%,各行为人的行为所占百分比;四是某一行为人的过错百分比与行为原因力百分比相加除以2,即为该行为人的责任份额。例如,某一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为30%,行为的原因力为50%,其责任份额即为40%。
[案情结果] 裁判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认为原告有权向A县农委追偿超出其履行债务应分担份额的部分。
在连带责任划分上,应当按照各共同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这两个因素予以确定。据此法院作出判决,A县农委一次性给付火电一公司代为其清偿的债务款1025400元×95%为974130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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