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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有风险

发布日期:2013-06-25    作者:张付杰律师
签字有风险
一些字不能签,即使要签,也要明确性质,否则,或被认定为债务人,或被认定为担保人,或被认定为见证人,面临的风险可能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张付杰律师按:借条上未明确身份的签字,存在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的风险。
【案情】
201110月,被告李某、杨某夫妇共同向龙某借款675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23月底前还清。被告李某、杨某之女小李(已满18周岁,与李某、杨某共同生活)在借条的左下方“借款人”之前空白处签了自已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偿还。20128月,龙某与顾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于原告顾某享有,并向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原告顾某多次向三名被告索要借款及逾期利息未果。现被告李某、杨某下落不明,被告小李则辩称借款系其父母所借,其只是借款的见证人,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分歧】
本案事实清楚,但对于借条上小李的签名性质如何认定却引起争议,即被告小李在本案中是以何种身份签名?是否应承担还款义务?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小李的签名签在了左下方空白的地方,她当时签名是作为借款人、担保人或是见证人等何种身份并不能确定。小李在庭审中辩称借款系其父母所借,因到期未还转打的该借条,当时在借条上签名,仅是作为见证人知道父母借钱这件事,并不是自己借钱。被告小李在签名时没有借款或担保的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不足。
第二种观点:当时债权人借款给被告李某、杨某时,其女儿小李作为家庭成员在借条上签名,应认定其认可了该债务为家庭债务。小李的签名前虽然没有明确以何种身份,但因其未能提供作为见证人的证据,加之借款人李某、杨某女儿的特殊身份,故应当能够推定其为共同债务人,或是一种债务加入行为,应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
【判决】判决认定债务系李某、杨某及小李的家庭债务,判令被告李某、杨某、小李共同偿还原告顾某人民币67500元及利息。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小李在借条上未明确身份的签名行为后果如何推定?一般情况下,借条上签字的不外乎有三种人:借款人、保证人或者见证人。而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着很大区别。
首先,保证合同是否成立?“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或法律制度”。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双方之间是否构成保证关系,应以当事人对主债务的履行具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为前提。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可以看出,保证责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责任,其成立的要件需要当事人以明确的保证人身份在合同或借据中表示。本案中,被告小李既没有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在借条上的签名前亦未表明“担保人”的身份,故推定其作为担保人不能成立。
其次,见证人的身份能否认定?“见证人”是指在场看见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人。除了律师、法律工作者进行见证业务外,自然人也可以作为见证人证明、见证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法律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还款责任。见证人与在场人意思相近,其在借款合同或借据上签名,一般应在自己的签名前注明“见证人”身份。本案中,根据被告小李陈述自认,借贷行为应发生在本案所涉借据形成之前,债权人与被告李某、杨某发生借贷关系时,被告小李并不在现场。后因借款到期,被告李某、杨某无力偿还,在转打的新借据上,被告小李应原告顾某要求进行的签名。在借贷行为已完成、借款合同已成立后,被告小李再作为见证人签名显然有背“见证”的本意。
第三,还款责任能否确认?在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关系中,无论是以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的身份签名的,都必须在其姓名前注明身份或明确约定,否则将承担约定不明确或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被告小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知道作为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签字与借款人签字在法律上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按通常理解,见证人、担保人等在借据上签名均应当载明身份,在“借据”上落款签名不载明身份又无法查明时,可推定为借款人。本案中,通过被告小李庭审辩称亦可推定其明知“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三者的区别,但其在借据上签名时,并未在自己的签名前表明“见证人”身份。故可以认定被告小李认可自己为共同借款人或者同意加入对该债务的偿还。
第四,从证据角度分析。原告顾某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三名被告签名的书面借据,原、被告对借贷的事实及借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根据举证规则,原告对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已承担了举证责任。对被告小李而言,抗辩不应承担还款义务,需要就自己在借据上的签名作出合理的解释。如果其能够取得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当时在借条上签名是以“在场人”或“见证人”名义,而不是以“保证人”或“借款人”身份签名的,不承还款责任;反之,如果其不能举证证明该事实,不管是作为家庭共同债务人还是债务加入行为,均应承担还款责任。此外,针对本案中借条的书写、签名是否规范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等目前对民间借贷借据的书写格式并未作统一规定。
【提醒】
很多人认为签字随便签签,不要紧的,但在涉及权利义务的文书上,张付杰律师提醒要注意的是:首先,签字前要对内容要理解,并认可;其次,应明确签字的性质,防止留空白;最后,心中一定要有“签字有风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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