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致租户财产受损 出租方物业担责三成
发布日期:2013-07-16 作者:110网律师
在南宁市五一路做家具生意的覃兵为方便存放货物,向店面附近的某小区租了两间平房,用于存放未出售的木质家具和床垫。生意一直做得顺顺当当的覃兵没到,2012年1月23日,小区内居民房发生火灾,共烧毁砖木结构民房7间,自己租用的两间在其中,起火部位为相邻一租户房间背面靠近窗口的位置,火灾烧毁了覃兵存放在民房的家具一批。
2012年2月,南宁市江南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为:该起火灾不排除电器故障和燃放烟花炮竹引起。覃兵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没有履行小区范围内的安保义务,维护好小区的管理秩序,防患火灾的发生,而且在火灾发生后,也没有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置,给覃兵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012底,覃兵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江南区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覃兵经济损失11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辩称,其对覃兵主张的火灾财产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火灾事故并非物业公司所为,覃兵对火灾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其明知房间并非标准仓库而用于存放货物,且其没有看护货物,也未采取措施。物业公司对小区已尽了管理义务,物业公司没有保管覃兵货物的义务,因此,物业公司依法不应承担火灾损失的赔偿责任,且覃兵主张的货物损失数额没有合法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但物业公司将不具备存放易燃物品条件的砖木结构平房出租给覃兵放家具,该小区内发生火灾事故致覃兵存放的家具被烧毁,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安保工作上确实存在瑕疵,理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覃兵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覃兵作为家具的经营者,其应知晓木制家具属易燃物品,但其依然租赁不具备存放易燃物品条件的砖木结构平房存放家具等,且覃兵在火灾事故期间并不在现场,疏于管理,其自身有过错,应对其家具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量双方过错情况和责任比例,法院确定覃兵和物业公司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
关于覃兵主张的财产损失额。根据审理查明,覃兵存放家具因火灾造成的损失理应在77600元以下。综合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以及覃兵存放家具损失的数额,法院酌情支持物业公司应赔偿覃兵的财产损失2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向覃兵赔偿财产损失2万元。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已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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