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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债无偿赠与继承款 自认聪明却被判无效

发布日期:2013-08-17    作者:刘德斌律师
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8月11日,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切实保护了当事人的到期债权。
甄一是徐亮在铁矿上的工友。2011年11月7日,因有急事,甄一向徐亮借款3万元,甄一的亲戚许虎对其中1.5万元提供担保,并约定甄一回家后即返还借款。后经多次催要,甄一仍未还款,徐亮只好将甄一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由甄一返还借款3万元,保证人许虎对保证债务1.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甄一及许虎仍未履行。
2012年3月12日,甄一的弟弟甄文在商洛某铁矿务工时意外死亡,最终获赔48万元,丧葬费支出7万元,余下41万元由甄文的哥哥甄武保管。因甄文本人无配偶、子女,父母已亡,甄文现仅有兄弟姐妹四人,即甄一、甄武、甄红、甄雪。徐亮认为,按法律规定,甄文死亡所获赔偿款应由其兄弟姐妹四人分割,甄一可分得其中四分之一,即10余万元。但因甄一不肯分割,导致徐亮债权无法实现。2012年11月,徐亮以代位求偿权起诉甄一,要求甄武代甄一偿还欠款。庭审中,甄武提出姊妹四人已作出协定,即将41万元的死亡赔偿款留作该四人的后辈上大学使用,由此导致代位求偿权不能成立。
徐亮则认为,甄一享有对甄文死亡赔偿款进行分割的权利,而甄一却将其无偿赠与他人,严重阻碍了其债权的实现。故徐亮于2013年4月7日将甄一作为被告、姊妹三人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甄一及第三人签订的姊妹协定,撤销金额以原告债权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和相关诉讼费用为限。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享有对被告的合法到期债权,被告与第三人在姊妹协定中的赠与行为实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该行为造成对债权人徐亮实际上的损害,故原告徐亮有权行使撤销权,法院应予以支持。岚皋县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在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姊妹协定中甄一关于赠与财产的部分内容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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