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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生效文书确认的事实可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12-01    作者:110网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某影视传媒公司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产品置换合同》,合同约定:影视传媒公司为装饰公司做宣传广告,装饰公司为影视公司提供价值5万元的装修。影视传媒公司如约履行义务,而装饰公司在装修的过程中双方因装修材资问题发生纠纷工程停工。事后影视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装饰公司赔偿损失及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影视传媒公司部分诉求,影视传媒及装饰公司不服,均向中院起诉,后双方撤诉。2013年4月装饰公司以影视传媒未履行确认工程图纸为由向法院起起诉,一审法院未支持装饰公司诉求,装饰公司向中院起诉。

二、案情分析
      当事人找到我时,觉得法院不该受理这个案子,因为这个案子当事人在先前的判决生效后已向法院执行,并已领取执行款。事后我仔细分析了案卷材料,发现对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并未过诉讼时效,但是存在程序错误。原生效判决书对本案因装修材质品质问题双方发生纠纷造成工程停工的事实已经确认,对方当事人如果不服应当申请再审,而不是向法院起诉。

 三、处理结果
       在二审庭审中,尽管对方当事人证据充分,证明影视传媒未履行确认工程图纸的义务,造成工程停工。但本代理人提出,双方因装修材料品质问题,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造成工程停工,上述事实已经2012年生效文书确认,可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二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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