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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日实施的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01    作者:宋福文律师
 
2014121实施的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2014831日通过,2014121日实施。
新法将从原来的97条增加到114条,新增了17条、64款项,修改了70多个条款。
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
亮点一: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亮点二:推行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强制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亮点三:推进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
亮点四:提高违法成本,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一方面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另一方面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已经201491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4121日起施行。新法施行之日,2003年制定的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新修订的《办法》全文贯彻“一切为了寄养儿童”和“最高限度地保护寄养儿童”的原则和理念。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更加突出人性化、专业化、规范化,具体体现为:
——在人性化方面,一是扩大了寄养儿童范围。《暂行办法》将寄养儿童的范围仅限于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不包括救助保护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流浪未成年人。《办法》对此进行了扩展,规定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参照适用本《办法》。
——在规范化方面,一是提高了寄养家庭准入门槛。《办法》从适合寄养的儿童、适合寄养儿童的家庭、每个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寄养残疾儿童的社区环境以及寄养儿童参与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提出,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弃婴弃童以及流浪未成年人可以被寄养。寄养家庭及成员应当在居住、收入、健康、品行以及主要照料人等五个方面同时符合规定的条件。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该家庭无未满6周岁的儿童。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寄养年满10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在专业化方面,一是赋予具有专业抚养知识的家庭优先寄养权。《办法》规定,对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安排寄养儿童。
 
《儿童牙刷》GB 30002-2013  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新标准对儿童牙刷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消费者选择儿童牙刷提供了更多的依据和保障。该标准将于201412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儿童牙刷》强制性国标出台前,儿童牙刷一直与成人牙刷执行同一标准,市面上所谓的儿童牙刷也是质量参差不齐,没有专门适应于儿童使用的统一标准。强制性新国标的发布实施,从卫生要求、安全要求、规格尺寸、毛束强度、磨毛、饰件和外挂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范。其中,有害元素限量在以前砷、镉、铬、铅、汞5种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锑、钡、硒3种,对儿童牙刷中有害元素要求更加严格。
 
《陶瓷片密封水嘴》GB18145-2014——水龙头新国标将于今年121日实施
?? 水龙头新国标即——GB18145-201456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2014年第9号国家标准公告,批准《无损检测 应用导则》等90项国家标准,其中GB18145-2014《陶瓷片密封水嘴》赫然在列。GB18145-2014《陶瓷片密封水嘴》将代替原有的标准GB18145-2003《陶瓷片密封水嘴》于121日正式实施。
 ? 水龙头新标准GB18145-2014GB18145-2003进行了多出修订,其中修订最大的、最受关注的是增加水嘴重金属污染物析出的限量要求,且作为强制性条款。因此,它的发布和实施的时间一直受到卫浴行业的高度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1日起实施,七种情形将被从重处罚。其中包括:
    1、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3、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6、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7、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解释》规定,对提供资金帮助、生产技术支持、原料辅料供给、广告宣传等帮助的人,要依法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解释》进一步完善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门槛,并增加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刑罚适用条件。《解释》对上述“严重情节”进行了明确阐述。
 
(文/宋福文律师,201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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