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信用侵权致他人购房合同解除
发布日期:2015-03-09 作者:周振毅律师
衡水籍张某通过与衡水某房地产公司订立《商品房购销协议书》,购买其商品房一套,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张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衡水分行河西支行提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该行经查询特别关注客户信息系统,发现张某有在山西省农村信用联社某办事处(下称办事处)的不良贷款记录:金额为10000元、期限为一年,遂拒绝了张某的贷款申请。
张某因与办事处从未有过任何往来,遂多次要求办事处更正,办事处主任签批查证,并很快收到该笔涉诉贷款,但既未处理也未报送。张某在苦苦等待中,等来的是房产公司解除了与自己的购房协议,并受到了违约责任的追究。
二、该办事处负侵权赔偿责任。
张某因损失惨重,找到我所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先是处理了该不良记录,后以信用侵权为由诉至法院。办事处承认张某未向其贷款、登记错误,却以“技术问题、谁也解释不了”为由否认侵权。我所周振毅律师在法庭上围绕申贷信息、贷款免担保情况、不良记录存在期间及清除情况、张某购房合同遭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尽地阐述和充分举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采信了上述代理意见,确认了办事处的违法、过错行为,认定其赔偿张某的房产价值损失(含增值部分)、异地交通费及律师费等。
三、案件小结。
张某满怀希望地获贷购房,却猛然发现自己的个人信用财富这一前提和资源,早已被某办事处违法、虚假贷款记录无情掠夺,不仅名声受损,且影响了其房产的购买和增值,影响了其正常地工作、事业,还有张某正准备组建的新家庭,张某承受了常人所没有地痛苦和压力。该纠纷具有新型和专业性,但并非个别现象,或未被发现、或受害者默默承受,形成诉讼的较为少见。而个别金融机构监管机制的漏洞、违法行为也是端倪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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