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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满未与单位签合同 离职时要求补偿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5-12-07    作者:110网律师
    试用期内与单位签订聘书,试用期满后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离职时员工要求双倍支付工资。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纠纷案,判决用人公司支付试用期满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013年8月,小马应聘到一家广告公司担任网页设计师,双方于当月签订了一份聘书,这份聘书就小马的职位、工资、试用期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同时注明“试用期满后您将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小马于2013年9月1日正式到单位上班,公司按照聘书的约定,每月向小马支付4000元工资。2014年6月,小马向公司辞职,他认为试用期满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2014年底,小马向镇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试用期满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支持了小马的诉请。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方自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签订的是书面劳动合同,小马于广告公司之间的聘用书难以确认为合同。
  聘书明确约定“试用期满后您(被告)将与公司(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说明聘书有别于《劳动合同》,证明了广告公司的聘书不能视同为《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最终,法院判决广告公司支付小马在试用期满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2000元。
                                                          (来源:京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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