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7-06-04 作者:路恒飞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曾任被告中海环球公司的销售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因业务需要按照单位规定垫付了业务款近10万元,后原告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抓,被告也拒绝给付原告垫付的业务款,遂引发诉争。
【庭审现场】
本案庭审时,双方就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展开激励辩论:被告认为,原告诉请事项已经列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起诉意见范围,故属于刑事处理范围,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原告认为,本案原告涉嫌的职务犯罪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诉请应该属于民事受案范围。
【裁判结果】
最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后原告上诉,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指令原审继续审理。
【律师观点】
笔者认为,原告涉嫌的职务犯罪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检察机关已经将本案争议的事项列入涉嫌犯罪审查范围。根据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对于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所以,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的处理欠妥,二审法院的处理更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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