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卖方反悔 没商量好是否能做免责理由?
发布日期:2018-03-15 作者:程智华律师
2016年12月9日,原告何某通过第三人美家不动产公司与被告李某、被告尹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被告李某、尹某愿意将被告李某名下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古塘村珑璟轩A7栋2单元17层1室的房屋出售给原告何某,价款为130万元人民币。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内容。双方签订合同后当日,原告何某将购房定金3万元给付给被告尹某。但次日,被告通过中介方通知原告称其不卖房了。原告经与被告协商不卖房的原因,被告尹某称担心原告付不清房款而不放心,原告向被告言明可将房款一次性给付给被告,被告仍拒绝履行合同,后双方经中介调解无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依法解除原告何某与被告尹某及第三人武汉美家联合不动产有限公司美港分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被告尹某返还原告何某定金30000元;被告尹某支付原告何某违约金100000元。
被告李某系被告尹某之女,涉案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古塘村珑璟轩A7栋2单元17层1室的房屋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
三方约定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买方向卖方交付定金30000元,在该房屋过户后该定金自动转为购房款;在卖方预约好该房屋的提前还贷后,买房将350000元借给卖方用于该房屋的提前还贷,在该房屋过户后自动转为房款。在该房屋过户当天买房见自己名下不动产证件单后一次性支付卖方130000元。余款790000元由买方通过商业贷款方式一次性支付给卖方。双方还约定,卖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预约该房屋的提前还贷。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拒绝履行本合同或中途解除合同的,均属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房屋成交价的10%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尹某支付定金30000元,被告尹某出具收据一份。
律师说法:没商量好是否能做免责理由?
本案中,被告尹某在没有取得被告李某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以被告李某代理人的身份,与原告何某、第三人美家不动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法院法官考虑到原告何某明知被告尹某未取得被告李某授权的情况下与被告尹某签订合同,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最终酌情确定被告尹某支付原告何某违约金100000元。
PS:文章转自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删除。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