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监管不力 学生在校坠楼致残
发布日期:2018-12-25 作者:程智华律师
[案情分析] 记者了解到,2005年9月9日上午,达州巨全双语学校学生龚某因患感冒,向班主任请假看病。随后,龚某在生活老师那里拿到寝室钥匙回到寝室睡觉。
当日16时许,龚某一觉醒来,想赶到教室上课,刚下到5楼,便觉头昏眼花,想要呕吐。她手扶走道边的铝合金窗(高度92厘米),将头伸出窗口。由于龚某双脚离地重心朝下,加上两手无力,头昏眼花,竟摔了下去,当即昏迷。直到18时,龚某才苏醒过来,发现自己躺在草坪上,大呼救命。随后,龚某被师生送到医院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经医院诊断,龚某腰3椎体骨折脱位,椎管狭窄,右踝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经鉴定,伤残程度为6级。
随后,龚某的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认为:校方应当向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和管理,而该校的窗台没有按照建设部的规定达到相应高度,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龚某终生残疾。
[案情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学校是全封闭式管理的寄宿制学校,应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更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龚某在校生病期间,学校未给予及时的关心照顾,致使其坠楼受伤。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保护义务,是导致龚某受伤的过错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案发时,龚某已满12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但龚某在生病过程中未主动求救,失去了外力帮助的机会,导致自己无人照顾坠楼受伤,自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遂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
[相关法规] 全封闭式管理的寄宿制学校,应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更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龚某在校生病期间,学校未给予及时的关心照顾,致使其坠楼受伤。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保护义务,是导致龚某受伤的过错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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