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查看资料

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与行使

发布日期:2019-02-27    作者:蒋艳超律师
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与行使
1 . 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
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常见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包括侵害人身健康权、身体权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给配偶另一方在离婚时造成的无形的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存在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给配偶另一方在离婚时带来身体、健康伤害,应承担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等方面的赔偿。
对于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给配偶另一方在离婚时带来身体、健康伤害的,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具体计算过错方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等,上述费用应当依法确定。而且上述费用的承担,不影响过错方另行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配偶一方存在过错造成离婚的事实发生,但对配偶另一方的身体权、健康权没有造成实体性伤害的情况,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确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应当局限于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司法实践中确定的数额较低,而且个案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很难形成统一具体的标准。
具体来讲,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配偶一方受侵害的主要是精神而非肉体,离婚损害赔偿应当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存在损害配偶乙方身体健康权的,如一方重婚时的婚外性行为致使另一方感染疾病的,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等也应当作为赔偿内容;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下,一般以人身损害性损害赔偿为主,尤其是对配偶另一方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
当然,人身损害方面的赔偿不排斥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只是造成离婚的结果,并未造成人身损害的,也可判决离婚损害赔偿,但应限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