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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如何追讨工程欠款?

发布日期:2021-07-15    作者:柳基伟律师

装饰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如何追讨工程欠款?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某装饰公司被告:XXX股份公司审级:一审、二审
某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⒈XXX股份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303353.21元,并赔偿自2015年11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延期付款利息损失;⒉案件受理费由某股份公司承担。一审中,某装饰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请求确认某装饰公司对工程款及利息在工程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某装饰公司不具备装修工程企业资质。2014年9月28日某装饰公司与XXX股份公司签订《XXX馆楼装修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XXX股份公司将位于莱山区XXX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某装饰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4年9月30日,竣工日期2014年11月20日;某装饰公司为XXX股份公司提供盖有设计资质章的工程装修设计图和全套施工图纸及竣工图,并且保证设计图纸通过消防审查,某装饰公司按审计后工程总造价1%收取XXX股份公司设计费用;工程价款总计约3000000元,工程造价最终以审计后的竣工决算金额为准;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工程竣工经XXX股份公司组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后7日内,XXX股份公司支付某装饰公司至结算总额的70%,竣工验收合格两个半月后7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及增补项目款的95%,剩余5%的工程款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1年后7日内无息支付,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施工图纸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及签证在竣工验收后按实结算,某装饰公司给XXX股份公司垫资的款项不收利息;某装饰公司进场时提供给XXX股份公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竣工验收资料盖国家认可的资质图章,设计图纸最终要确保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的图纸审查;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某装饰公司应在自检合格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XXX股份公司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并经XXX股份公司代表(监理工程师)在检验纪录上签字后,某装饰公司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某装饰公司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XXX股份公司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等资料,配合总包单位进行工程验收,XXX股份公司应在收到报告后组织验收,10日内验收、审计完毕,并在验收后书面通知某装饰公司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根据修改工程量的多少约定修改期限;竣工日期为经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日期,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暂时不能竣工的,双方可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处理;竣工报告经XXX股份公司同意后,某装饰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向XXX股份公司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结算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决算),XXX股份公司自收到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后10日内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双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本合同项下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自通过完工验收合格交付给XXX股份公司之日起二年.2015年5月1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⒈双方签订的装修施工承包合同中,本补充协议没有修改或调整的条款,继续有效。⒉某装饰公司原班装修施工全部人员及施工设备进场第二天,并将本补充协议第4条约定的施工资料交付XXX股份公司后,第二天XXX股份公司支付某装饰公司工程款300000元;某装饰公司应于进场后20日并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完成相对应的施工内容后,XXX股份公司再付某装饰公司工程款400000元。XXX股份公司支付以上2笔工程款后,工程竣工前,不再支付任何工程款。待部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按原合同约定段支付。⒊XXX股份公司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后,某装饰公司没有XXX股份公司的书面通知,不得私自停工…⒋本补充协议签订当日内,某装饰公司与XXX股份公司双方交接图纸,某装饰公司必须提供给XXX股份公司及项目管理公司完整详细的图纸、所用材料报验合格资料、隐蔽工程资料、消防装修备案、进度计划(需经XXX股份公司认可)等。⒌工期要求:某装饰公司在本补充协议签订的第二日进场施工,40天内完工,同时完成保洁并将完整的施工现场及竣工资料交付给XXX股份公司…⒍XXX股份公司必须指派项目经理张XX及现场项目管理公司(必须有XXX股份公司书面委托书)负责现场与某装饰公司对接;对于某装饰公司出具的签证及工作联系单需经过项目管理公司审计公司批准报XXX股份公司,XXX股份公司确保24小时内回复,超过48小时未回复的,则认定为XXX股份公司认可签证单及联系单中的内容。⒎XXX股份公司接到某装饰公司购买主材通知后,5日内需将相关主材运到指定的施工现场的位置。附:XXX股份公司须购买的主材表;某装饰公司承诺《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合同》签订后,某装饰公司于2014年10月1日进场施工,后几次停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某装饰公司又进场施工,XXX股份公司于2015年6月4日支付300000元,后某装饰公司停工撤场,未完成合同全部施工内容。某装饰公司撤场后,XXX股份公司委托第三方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后续施工。

由于双方对施工项目及价款存有较大争议,法院委托第三方会计师是事务所对施工项目、价款进行了工程造价了鉴定。第一份鉴定意见载明本项目造价鉴定值为1268542.59元;第二份鉴定意见载明本项目造价鉴定值为918597.30元。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XXX股份公司支付某装饰公司工程款968542.5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968542.59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3倍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某装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XXX股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中双方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但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取消,此后实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因此,一审判决根据上述《承诺书》确定的XXX股份公司赔偿某装饰公司工程款利息损失的利率标准欠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烟台市X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烟台市X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为XXX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某装饰公司工程款968542.5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968542.59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倍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倍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法律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因此,在本案中,某装饰公司公司与XXX股份公司签订并履行《XXXX楼装修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因某装饰公司公司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等级,双方之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均为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XXX股份公司已经接收某装饰公司公司完工工程并在已完工工程基础上继续施工,应视为其对某装饰公司公司施工部分工程质量的认可,且XXX股份公司在某装饰公司公司停工离场后出具《承诺书》承诺审计并付款,则XXX股份公司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

所以,对于某股份公司提出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观点,不予采纳。 3、启动鉴定程序后,某装饰公司公司、XXX股份公司及鉴定机构在法院组织下共同到施工现场进行勘验,鉴定机构根据《某股份工地11#地下一层至四层施工项目清单》内容对照施工图和现场状态逐项进行查看并测量,确定清单所列内容均与现场及图纸一致,并出具XXXXX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XXX股份公司主张清单所列内容并非由某装饰公司公司施工完成,但未能对由谁施工及施工内容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4、某装饰公司公司已完工工程造价应以上述鉴定意见所确定的1268542.59元为准。鉴定机构出庭对某股份公司所提异议给予的解释合理,对于某股份公司所提异议,法院不予采纳。某股份公司已支付某装饰公司公司工程款300000元的事实清楚,某装饰公司公司主张某股份公司支付工程款968542.59元(1268542.59-300000)并赔偿相应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柳律说法:1、施工单位不具有施工资质,影响的是双方签署合同的效力,但是并非一定影响施工项目及后期款项的追索。2、涉及施工项目及价款的认定,非必要不鉴定,若鉴定务必能够确定有关施工项目。意味着双方前期需要对施工项目进行磋商并固定有关证据,否则接下来就会涉及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框架内,作为施工方务必谨慎施工、妥善保留施工证据。3、对于第三方的鉴定意见,法院一般都会采纳的,除非可以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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