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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患者亲属对被申请人某医院医疗过错纠纷进行仲裁案

发布日期:2022-0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患者刘某某,因“右股骨粗隆骨折”于2020年12月6日至某医院骨关节科入院治疗,完善相关检查后于2020年12月8日行闭合复位加intertan内固定术,术中患者突发指脉氧和血压降低,经抢救治疗无效后死亡。患者直系亲属(刘某某妻子及儿女四人)认为某医院为患者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产生纠纷,故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000元;2、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应承担的责任?

申请人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刘某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承认存在一定过错,同意进行赔偿。

【裁决结果】
一、某医院向刘某某家属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3000元,该款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本案仲裁费375元免于收取。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仲裁过程中,医患纠纷仲裁院的仲裁员也充分发挥仲裁调解的作用,被申请人也承认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同意对申请人依法依规进行赔偿,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结语和建议】
2016年3月2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依法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人要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杜绝聚众滋事、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及其他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医疗机构也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依法引导处理纠纷,同时宣传国家关于处理涉医违法犯罪的有关规定。医疗纠纷调解组织或机构应当及时介入处理,通过耐心细致的疏导,引导当事人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从而构建新型和谐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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