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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合同的问题!

江苏-南京 01-13 11:32  悬赏 20  发布者:liyang……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10月5号入职,试用期3个月,也就是说1月5号试用期结束,签了3年的合同,到2011年10月5号结束,承诺加的工资好象也没有,公司制度我很不喜欢,想坚持到年底,到明年上班就过来办此事,也就是2月1号,我想请问,公司是不是应该支付给我1月份的工资?还有公司从1月份起有了住房公积金的福利,是不是也应该支付给我?我这么辞职怎么才不违反合同?谢谢各位啦!烦我好长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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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1-13 11:38
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履行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工资按照你实际提供的工作期限发放结清。
回复时间: 2009-01-13 11:42
你们可以按照合同来履行,因用工单位违反根本义务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否则需要提前30日告知
回复时间: 2009-01-13 11:53
你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工资结算至你工作的截止日期,住房公积金的福利要根据单位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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