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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打击不力的原因和对策(2)
www.110.com 2010-07-14 17:49

  对策建议

  对于保险诈骗犯罪而言,严厉惩治是最好的防范。通过严厉惩治,不仅剥夺了违法犯罪分子再次实施保险诈骗的能力,而且对于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能够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使其轻易不敢“越雷池一步”。相反,如果长期打击不力,势必会造成参与“游戏”者越来越多、参与的面越来越广、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和持续为经济社会提供服务的能力。因此,在强调防范的同时,在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下,严厉打击保险诈骗、以打促防是更为重要、更为紧迫的一个课题。结合办案体会,从公安机关工作的视角,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打击保险诈骗能力,维护保险行业正常秩序:

  提高联合打击能力,以打促防,综合治理。一是建议保险业要积极推动建立与公安机关的联合打击骗保的组织体系和常设机构,确保打击保险诈骗工作卓有成效地实施。二是完善考核制度,提高保险公司打击诈骗的主观能动性。保险诈骗犯罪的高发,有社会因素,也有行业因素,也有公司管理方面的原因。要真正激发公司管理层遏制和配合打击犯罪的主观能动性。从金华市系列骗保案件来说,金华人保的经营业绩在全省、全国名列前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了不少案件,但从公司自身、从高管个人利益得失来看,短期内是没有“好处”的,因为暴露出队伍管理中的不少问题,一些高管人员可能会被追究发案的管理责任。但从行业来看,查案对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树立行业正气却有着积极的作用。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对于未遂案件配合公安机关处置有动力,但对既遂案件,因为赔款已决、保险金已支付、赔案已缮制,查处其中的诈骗犯罪势必导致保险赔案“翻案”,高管人员明显缺乏配合的动力。三是制定奖励制度,对社会举报、发现线索的保险业员工给予物质奖励,给办案机关以一定经费补助,形成社会、保险业、司法机关三位一体打击保险诈骗的合力。同时,因为保险业对举报和办案的奖励存在着“正外部性”问题,“一家公司出力、行业整体受益”,因此单家公司缺乏动力,应由全行业来推动。

  建立各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互通平台,提高防控能力。保险公司在信息系统设计中,主要考虑经营数据,同业之间保守商业秘密,对风险的分析、研判不够。如果进行整合,实现各保险公司之间承保、定损、理赔等资料的共享,会大大提高打击诈骗的能力。从制度上防止一车多保和一事故多赔的情况发生,也可以杜绝不法分子使用假资料和套用其它事故资料。例如,犯罪嫌疑人严某,伙同朱某等人,于2005年10月份制造了一起“浙G59916”本田金盾轿车和“浙G50279”本田思域轿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通过多头投保、虚开交警事故认定书、在责任认定中仅仅变换双方责任大小的方式,以一起事故4次实施骗保,从4家公司共骗得保险金14万余元,这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保险查勘定损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一是要加强保险人员法纪观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提高保险队伍的整体素质,这是防范和查处车辆保险诈骗案件的根本保证。如在“9·7”系列保险诈骗案中,办案人员查明了一些犯罪分子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勾结作案实行“明码标价”、请客嫖娼、逢年过节送礼送汽车、甚至发展到“发工资”、入“干股”等现象,基层保险查勘定损人员队伍的违法违纪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二是要加强保险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诈骗案件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技能和防骗知识培训,提高保险人员识别诈骗行为的能力,使不法分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成。

  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建立科学的理赔全规程。车辆保险欺诈必然绕不过承保和理赔的审核这两大环节,而这两大环节的规范性操作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欺诈犯罪的发生和得逞。一是把好承保质量关,在核保前对车辆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消灭欺诈于萌芽状态。二是坚持双人查勘定损,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依据。如查获的案件中,很多案件根本没有现场。三是加强复勘制度建设,提高防范能力,从复勘中发现线索。嫌疑人对于复勘一般没有防范,容易发现线索。如在医院空挂床96天、一案多赔等,都可以通过复勘来发现线索。四是要建立岗位轮换制度,防止内外勾结骗取赔款。五是要加强与交管部门的横向联系,核实事故责任认定书。金华“9·7”骗保案的线索来源就是来自于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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