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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的几点建议
www.110.com 2010-07-14 17:50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迁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农业风险损失额范围和程度呈现扩大的趋势。据统计,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农业保险的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和受灾面积的比例分别超过12%和50%。2004年至2008年,全国农作物平均受灾面积4129万公顷,其中成灾面积2165万公顷,超过受灾面积的53%,超过播种面积的14%。

  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着农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进而影响农业现代化进程,削弱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我国农业自然灾害保障较为落后,这就使得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对保险的需求更为迫切。然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却不容乐观。

  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问题

  1.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不足。

  2004年我国专业性农险公司成立以前,经营农业保险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两家综合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基本是按商业化的模式运营,尚未享受政府补贴,经营亏损由经营主体自行消化,致使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意经营风险很大的农业保险。

  2.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保险险种不断萎缩。

  由于经营风险高、管理难度大、政府支持不充分,大部分保险公司退出了农业保险市场,农业保险险种也由以前的60多种下降到现在的30多种。

  3.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

  农业保险通常是政策性保险,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法律的支持。我国现行的《》对农业保险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提到“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46条也仅指出“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我国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很大。

  4.农业保险缺乏政府的政策支持。

  从国际上看,凡是农业保险做得较好的国家,大都强调利用政府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等手段,配合市场机制、价格机制共同支持农业保险的运作。而我国的农业保险却长期处于自主经营状态,政府对农业保险除了免征营业税外,国家尚无配套政策对农业保险业务予以扶持。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使农业保险的发展缺乏坚实的后盾。

  5.农业再保险机制还不够完善。

  农业风险大都是巨灾风险,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适当的应对巨灾风险的措施,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风险,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

  发展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

  1.加强农业保险立法。

  应尽快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并借助税收杠杆的财政积累来补贴农业保险,将实现社会稳定作为首要目标。以法律形式规范农业保险作用和职能,从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上,保证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

  2.应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相结合的运行模式。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对增进消费者福利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作用,政府应该出资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同时,允许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险业务。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及其在保证农业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乃至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中的作用,国家和政府应适当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以弥补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亏损,鼓励其积极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一方面,对农业保险投保人即农民给予保费补贴,增强其对农业保险的投保购买能力,以增加其农业保险需求。

  3.建立农业巨灾专项风险基金。

  我国每年都会因洪涝灾害、病虫灾害、干旱等灾害遭受巨大损失,巨灾专项风险基金的建立是解决当前问题的一个有效措施和手段。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国家采取财政补贴和财政拨款方式建立专项基金;二是各级地方政府每年拿出部分支农资金和救灾款,专款专用,充实后备;三是由政策性保险机构发行债券和以国家投资为主,企业、社会团体等参股方式筹集风险专项基金。

  4.强化保险监管,促进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在现阶段要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注重对高级管理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审查,推动高级管理人员专业化、职业化进程。

  5.合理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

  由于保险人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和农业保险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等特点,农业保险承担风险责任的能力和赔付能力有限。必须通过再保险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国外农业保险普遍有再保险支持,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由政府出面建立再保险公司,对农业提供再保险支持。

  6.建立财政支持制度。

  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因此必须依靠国家的财政支持加以推动。实践证明,凡是农业保险做得好的国家,政府都对农业保险给予了强大的支持。

  (1)对投保的农民提供保费补贴。

  对于投保的农民给予保费补贴,提高农民投保的积极性。美国保费补贴比例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差异;日本保费补贴因费率不同而有所不同,费率越高,补贴越高。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等国家,政府对农民保费补贴比例都在50%至80%。我国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农业具体情况和政府的财力情况,提供不同程度的保费补贴。

  (2)给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业保险提供税收优惠是国际普遍做法。目前,许多国家对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收,而我国现行税制规定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种、养两业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例不断下降,农业保险的外延不断扩大,可以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对种、养两业以外的其他涉农保险降低相应税费,用以积累壮大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用作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从而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偿付能力。

  农业保险正迎来最佳的发展机遇期,一方面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另一方面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从支农惠农的角度出发,加大了对农业保险的投入,有效引导并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同时,农业生产方式的进步、农业水利建设的投入、畜牧防疫能力的提升等,均为农业保险营造出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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