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过三次审议,终于在2月28日获得人大表决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权威专家指出,新保险法加入了“限制保险公司从事关联交易”的部分,这吸取了金融危机的教训,并明确提出保险业应建立防火墙,防范金融系统连带风险,防止损害投保人、保险人利益。
同时,与2002年第一次修改后的保险法相比,是次通过的新保险法,增强了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对保险监管进行适时调整,有助于规范保险业秩序,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适时调整保险监管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系主任朱铭来指出,新保险法根据形式变化,对保险业的监管也作了进一步调整。
例如第100条提到的保险保障基金,老保险法并没有明确这部分钱如何提取和交纳,如何统筹使用,但新保险法对这部分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总体上,新保险法把过去停留在保险监管机构层面的行政规章,提升到了法律高度,使其更具有法律威慑力与效力。
在保险资金使用上,新保险法也作了较大调整,将投资渠道拓展到有价证券和不动产方面。“当然,投资不动产应主要投资于周期比较长的基建项目和一些与保险相关的医疗、养老产业上,而不是一些高风险的房地产项目。这还需要保监会对投资比例作进一步明确。”朱铭来说。
新保险法的三审稿比二审稿增加了有关“防范保险公司风险,防范偿付能力不足”方面的内容,其中提到要限制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防止保险公司将企业的资本来源、股本来源乃至保费收入,通过关联交易又转移和投资回大股东身上,这实际上意义非常重要”。朱铭来表示,“保险公司要维护其保障功能,假如在一个大的金融集团,就应该处于一个相对独立的位置,要建立防火墙,以避免金融系统风险的波及。因此,增加这一款也是吸取金融危机的教训。”
加强投保人权益保护
保险法由合同法和业法两部分组成。由于此前不少保险公司在方面长期不规范操作,损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引发官司不断。因此,是次保险法对合同法部分进行了大量修改和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指出,新保险法主要增加了六方面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如对保险人在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进一步限制;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其订立合同时所尽义务作出更严格的规定等。
朱铭来表示,上述规定能够鼓励和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早期及时发现问题,防止其恶意不通知投保人,而在投保人索取赔偿时才提出问题。此外,第66条还对“责任保险”作出了进一步规范,也是为了提高保险的保障功能,充分保护投保人的权益。“新保险法主要是解决了保险买卖过程中交易双方风险不对称的关系,从而提升保险业的服务。”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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