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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拟订失业保险法
www.110.com 2010-07-14 17:51

【本文摘要】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哈尔滨市决定修订《哈尔滨市办法》。  2006中国金融年度人物活动评选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哈尔滨市决定修订《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昨天开始,市政府法制办就修改的内容公开征集百姓意见建议。有关意见或建议将于12日前通过市政府法制信息网(//www.hrblaw.gov.cn/)反馈给市政府法制办。

  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将更加人性化

  据介绍,此次修订将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拟将原规定失业保险金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修改为按低于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的原则,根据哈尔滨市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水平等情况确定。

  此次修订拟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拟将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拟采取以下标准: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每月以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本人每月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合同制农民工本人可选择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或者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可以每月按上年度本单位雇工工资总额的2%,雇工可以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可每月按照本人缴纳费的缴费基数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

  合同制农民工可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此次修订将鼓励农民合同制工人自愿参加失业保险,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和住院治疗补助费、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丧葬补助、一次性抚恤金等待遇。

  此次修订拟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失业人员给予更大的优惠。将增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原标准的8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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