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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局
www.110.com 2010-08-12 15:41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等有关就业政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就业工作的影响,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稳定就业局势,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政策,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明确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下列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免费申领省统一印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失业登记范围包括以下失业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哈尔滨市各区、县(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中,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8.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为3年。

  (三)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经审核认定后均可获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能够自行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可直接到经办银行申请贷款,经办银行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符合贴息政策的,由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给予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的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度不超过7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展期不贴息。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对吸纳超过100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

  加大劳动密集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力度。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可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鼓励小额担保贷款中心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未达到30%的,可按照安置人数予以一定数额贷款。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且诚信经营、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果好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准予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视同首次贷款给予贴息。

  (四)鼓励灵活就业。对2008年、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将其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五)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哈市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以及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人员。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和失业保险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标准的60%,新增加的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在单位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0.5%;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050”人员给予其实际缴费额的60%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非“4050”人员给予其实际缴费额的30%的养老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自主创业和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户标准的,其原享受的低保户待遇可保留,最长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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