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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保监局关于落实保
www.110.com 2010-07-15 09:53

各保险分公司、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2005年第三、四季度,云南省保险营销员持证率排名连续两个季度居全国最后一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云南省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4]49号)的要求,为加强对云南省保险营销员的持证管理,促进保险业诚信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管理

  (一)制订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工作方案,签署《2006年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责任状》。各公司应认真研究,制定2006年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工作方案,设定2006年度上、下半年保险营销员持证率所要达到的责任目标(要求上半年营销员持证率不得低于75%,下半年不得低于80%.其中,昆明市区上半年不得低于85%,下半年不得低于90%),指定相关责任人(要求班子成员)签署《2006年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责任状》(见附件),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措施的制定及落实负全责,要求各公司从2006年7月1日开始,不得对无资格证书人员发放展业证书和业务代码(即工号)。并于2006年3月6日前将工作方案和《2006年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责任状》一并上报云南保监局。

  (二)全面清理营销员队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2006年6月底前作为营销员全部持证上岗的清理期,各公司必须在此期间内,加大对未持证营销员的培训力度,积极组织未持证营销员参加考试,严格规范未持证营销员行为,允许其对前期业务进行后续服务,但不得开展新业务。同时,各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营销员管理制度,在电脑管理系统中建立完整的营销员管理档案,严格区分上岗人员和待岗人员。要求各公司于2006年6月底前将各公司未持证人员(未持有资格证书,但已有展业证书或业务代码)名单报送至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三)规范资格证书、展业证书、业务代码(即工号)管理。各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展业证书和业务代码发放程序,依据资格证书发放展业证书和业务代码,从2006年7月1日开始,不得对无资格证书人员发放展业证书和业务代码。对于在同业机构之间正常流动的营销员,原所在机构不得扣留其资格证书,接收机构必须在向保险行业协会确认其具备资格之后,才能发放展业证书和业务代码。对于目前存在的原所在机构扣留代理人资格证书的问题,各公司必须立即进行清查,及时加以解决。

  (四)强化新设立机构营销员持证管理。各公司必须加强对拟设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营销员的持证上岗管理,做好前期培训和考试工作。云南保监局将把营销员持证情况作为对拟设分支机构验收工作的重点,要求拟上岗营销员必须全部持有资格证书。

  二、严格持证上岗监督检查

  (一)加大社会力量监督。在云南保监局及协会开通的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开放对保险营销员是否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两证的查询,公布未持证保险营销员名单,并在协会主办的《云南保险信息》上通报各公司的持证率和考证信息。同时,在主要媒体连续刊登可上网查询保险营销员持证情况的公告。

  (二)建立健全保险公司营销员持证率惩戒机制。对保险营销员持证率下降公司,云南保监局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同时,该公司还应提交有关持证率下降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对保险营销员持证率连续两个季度下降的公司,除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外,云南保监局还将采取限制其招聘营销员、向总公司进行情况通报等措施。

  (三)将持证率长期偏低的公司列为现场检查对象,加强督促与指导。为提高各公司对持证工作的重视,云南保监局将在今年进行的整规工作中列入对营销员持证情况的检查内容,对持证率较低的公司进行重点检查,对持证上岗工作贯彻不力、报表数据弄虚作假的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管及处罚措施。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附:

2006年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责任状(讨论稿)

  为加强对云南省保险营销员的持证管理,促进保险业诚信建设,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4]49号)以及云南保监局的要求,本人作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营销员持证情况直接责任人,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营销员持证情况承担直接责任。在此,我向云南保监局签订如下责任:

  一、严格执行《云南保监局关于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在2006年6月底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营销员持证率达到(不得低于80%),在2006年12月底前达到(不得低于85%);其中昆明市区在2006年6月底前达到90%,在2006年12月底前达到95%.

  二、从2006年7月1日开始,不对无资格证书人员发放展业证书和业务代码(即工号)。

  三、支持配合中国保监会及云南保监局为全面提高保险营销员持证率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四、如因本人工作失职,没有尽到领导职责,未达到相应目标,我愿意承担责任,写出书面检查,接受云南保监局和上级公司对我的处理。

  责任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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