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成交后去办理车辆过户,绝大部分人都知道。但对于未到期的保险单,买卖双方却很少想到去办理变更。殊不知,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这足以构成保险公司的拒赔。
起因
卖了车却忘了变更保单
来深圳多年,生意做得顺风顺水,李光觉得手里一辆开了3年多的捷达车不够档次了,朋友也劝他换一辆车。于是,李光就把车卖给了蒋冬至(化名),所有的手续都过户了,只有保险单没有更名。捷达车卖了两个月后,蒋冬至的司机开车出了交通事故,在龙川县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司机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龙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蒋冬至的司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摩托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后来,在龙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下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蒋冬至的司机赔偿死者家属13万元。在处理这起交通事故时,蒋冬至发现保险单还是李光的名字。
争议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等到和死者家属就赔偿之事了断之后,蒋冬至和李光商量,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李光向保险公司提出,根据的规定,他投保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额度内给付保险金10万元。他还投保了7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在这次事故中车辆维修费用合计2650元,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额度内给付保险金2650元。两项保险金合计102650元。由于蒋冬至的司机已先行支付了上述费用,所以,保险公司理应将上述费用给付李光。
但保险公司以李光的车辆已经过户给第三人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并向李光发出《拒赔通知书》。于是,李光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原车主
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在法庭上,李光出示了他的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03年3月1日至2004年2月29日。交通事故发生在2004年1月17日14时10分。李光认为,这车辆还在保险期限内,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标的车辆过户给第三人并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导致免赔事由的发生,况且合同也没有明确说明车辆过户属于责任免除事项。因此,意外事故出现后,作为保险人的被告方应当依约给付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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