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货物运输过程中最大的特点就是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导致风险范围广泛,出险原因复杂,地点不确定;同时,由于在运输过程中保险标的由承运人掌握,与被保险人分离,具有特殊性。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根据货物运输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国内沿海货物运输舱面特约保险》和地区性的货物运输保险等等,保险类别不同,保险责任差异很大。即使同一个险种,有时一字之差,风险保障程度也可能相差甚远。
【简介】
汽车制造企业生产出来的商品车,对于轿车,一般采用陆路板车、滚装船运、海运等运输方式送达销售商或客户;对于大型货车、卡车或客车,则采取人工驾送的方式。对于公路货物运输,除了发生碰撞、颠覆等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外,保险标的遭受抢劫的风险也往往是货主及承运人担心的主要问题。但在《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盗抢、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是责任免除范围。
A汽车厂为了转移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盗抢风险,与承保公司签署了一份《商品轿车运输》并特别声明:“遭受盗窃或整体提货不着的情况也属于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此刻,该汽车厂还不放心,随后又与保险公司签署《附加协议》,约定“发生盗窃、提货不着损失时,保险公司须在确认损失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理赔”。
巧合的是,笔者作为客户的,在审核另一B汽车制造企业的《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统保合同》时,发现也有 “属于被保险人可控制能力之外的,保险标的由于外来的有明显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属盗窃行为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的类似特别约定。
【问题剖析】
在刑法上,“盗窃”、“抢夺”、“抢劫”以及“侵占”都有不同而严格的法律定义和界定。主要区分如下:
(1)“盗窃”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平和手段”将财物转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的行为。盗窃是改变原有的占有关系而试图重新设定占有的行为;盗窃强调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所谓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即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
(2)“抢劫”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胁迫,是指告知对方将要对其予以加害,以对其进行精神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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