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责任保险合同中第三者的法律地位(4)
www.110.com 2010-07-15 10:50
综上所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进步,责任保险合同的应用势必越来越广泛,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得设置这一制度来分散损害风险,缓解社会矛盾的初衷反而无法有效实现,在保险事故中遭受损害的第三者本已处于比较突出的弱势地位,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也并未因责任保险合同而有所改善。所以,完善责任保险合同法律制度,最亟待解决的就是第三者的法律地位问题,赋予其直接向责任合同的保险人直接求偿保险金的权利,实为可举之措;同时在第三者未获足额赔偿的前提下,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不应直接支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得协议降低保险金额度,也应当作为配套措施加以规范。
- 上一篇:“千疮百孔”保险合同 “修复”就了事?
- 下一篇:保险合同等六项意见稿主要特点与突破
相关文章
- ·该保险合同是否适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赔
-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
- ·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之赔付数额
- ·什么是第三者责任保险
- ·什么人是第三者责任保险
-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什么情况下不赔付
- ·关于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看法
- ·关于调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
- ·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重要问题对最高人民法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探讨
- ·无效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法律地位及责任
- ·无效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法律地位及责任
- ·第三者综合责任保险
-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分析
- ·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 ·保险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 ·提单责任险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初探
- ·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
- ·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
- ·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需要进行改造
最新文章
- ·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
- ·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
- · 建筑、安装工程险投保单
- · 我国再保险市场有关问题探析与思
- ·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分析
- · 第三者综合责任保险
- ·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 ·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 ·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 ·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