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闹到法院,法官也会犯难——《》有些规定模糊不清,实在不好操作。前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往争议最多的未告知能否拒赔、理赔时间要多久等问题,有了明确说法。欠费者出险有了处置规范投保人没有按期缴纳保费,却不幸出险了,过去保险公司经常以此为由拒赔,双方因而争执不下。
高院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双方约定有交费宽限期的,保险人对在宽限期间内发生的承保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可以同时从保险赔款中,扣除未交的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对这一点,保险公司也表示欢迎。
“及时理赔”期限是30天目前市民对保险公司意见最大的就是,投保容易理赔难。常常得为赔偿金跑断腿。《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虽然规定“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但这个“及时”是多长时间,一直是个模糊概念。
此次高院规定:“及时”一般为三十日,确有困难的除外。
新解释仍有模糊之处但在解读新解释时,南京保险界人士也发现其中有不少模糊之处。
比如,市民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卖保险时吹得天花乱坠,后来才发现保单条款不是那么回事,可自己又亲笔签了合同,这该怎么办?高院的规定是: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内容时,应当以普通人能够理解的程度为限,但可以根据投保人的投保经验作不同程度的解释。
保险公司认为,由保险公司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这个做起来有点难。口头说了,以后出了问题,还是不太容易拿出证据。
另一种情况是:投保时没有说明一些事项,如以往病史,出险后保险公司以此拒赔。高院规定,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投保人未告知的重大事项引起,可以认定该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严重影响”概念不清。事故与未告知究竟有没有联系,是由投保人举证,还是由保险公司举证?如果要做出判断,对理赔人员的技能要求就太高了。
有赞同,有争议,新解释带来了保险界的热烈讨论。省保协的人士认为,高院的征求意见稿补充了《保险法》,有利于保险公司的操作,也帮助投保人依法享有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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