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说王先生隐瞒了既往胃病史而拒绝赔付,王先生说是随口一说导致病历上的记录。到底孰真孰假?请看——
事起“病史”
省会的王先生于2005年5月入了一份保险。其中包括附加住院费用补偿,保额7000元,附加每日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如住院每天可补助100元。
2005年10月,王先生因急性支气管炎住院10天。出院后,王先生于11月1日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相关赔付资料。保险公司并没有进行赔付,而是于2005年12月13日给王先生发来一个函,内容表示:王先生曾于2004年7月27日因慢性浅表性胃炎、十二指肠球炎等住院,随后申请理赔并领取7254.59元人民币;此次,王先生再次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发现王先生在病历中记载有既往胃病史10年,而王先生在投保时和第一次理赔时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要求王先生将上一次理赔款7254.59元退还。
之后,王先生经过了解才知道,原来,在此次11月1日提交的相关理赔资料中,有一份医院的出院记录当中,入院情况这样记载:……既往“胃病”史10年……。保险公司就此认为王先生的胃病史已经10年,而上次就是因为胃病住院的,所以不符合理赔条件。
那么王先生到底有没有胃病?他这两次理赔是否符合条件呢?
保户喊“冤”
2月27日上午,记者和王先生取得了联系。据王先生讲,他第二次住院,医生询问情况时只是随口一说,医生本着负责的态度为他作了记录。医生在病历上记载了“既往‘胃病’史10年”,他所谓的胃病,是带有引号的。王先生说,他只是有时候感到腹部不舒服,但是从来没有检查过。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有“胃病”,在入保险时,谈什么告知。并且在保险公司提出疑义后,医生又开具了“患者自述10年前饮酒后出现上腹部不适,戒酒后症状消失。‘胃病’有无及类型应以专业科室意见为准”的证明。所以两次理赔都是符合条件的。
王先生还说,退一步讲,即使真有胃病,保险公司的合同上根本没有询问是否有胃病的条款啊?保险公司怎么能说是我没有告知呢?另外,此次理赔与上次理赔是两次不同的理赔,据其讲,此次理赔符合条件,应当赔付。如果保险公司认为上次赔错了,也应当先赔付了这次,而对于上次的赔款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追偿。
错赔为何?
2月27日下午,保险公司客服部岳经理来到本报向记者说明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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