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目前卫生系统的行政管理体制和事故处理程序难以通过法制化、程序化及市场化的手段解决上述事故和意外,为了尽量回避责任,只能笼统地称之为“医疗纠纷”。实际上这是一种十分无奈的提法。
尽管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在执行中却往往走样,医院采取一揽子包下来的办法,不管是医生的医疗责任事故,还是医护人员发错药、打错针的事故,或是医院因管理上的疏漏造成的事故,全不分青红皂白,情况不公开,责任不明确,一概由院方承担赔偿,就是一本糊涂账;同时,患者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进行的技术鉴定也不信任,理由是医学会事故鉴定机构和医院是一家人,并不具有公信力。
另外,医患地位的不对等往往加重了这种不信任感,按理说,患者和医院都属民事主体,但作为弱势的患者,其身份却与医院形成不了对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医院的上面是卫生局,卫生局的上面是地方政府,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卫生当局无意识或潜意识地带有倾向性也就难保处理的公正性。碰上这种情况,患者容易出现不理智行为,这也是政府执法部门遇到医疗纠纷事件感到棘手的原因。
现行医疗险已误入歧途?
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在国外已推行数十年,且医师和医疗机构投保都极为普遍。为何这个制度在国内却显现不出其旺盛生命力?丁邦宁认为,我国部分地方产生的现行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由于各方面的条件限制,实际已步入一个歧途,很难发挥它真正的作用。
目前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的普遍做法是,院方通常以上一年处理医疗纠纷所发生的总赔偿数,作为今年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的基数,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因医师、院方所有过失造成的事故赔偿责任,医生不直接购买责任险。保险公司在具体赔付的时候,通常是在与院方事先约定每一次赔款限额以及一年中总赔付不能超过所交纳保费数的前提下,与院方共同协商赔付。这种貌似“保险”,却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虽然在平息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于真正解决当前日益加剧的医患矛盾收效甚微,几乎难有作为。
总的来讲,现行的这种保险从认定保险责任过程中看,忽略了区分医师责任、院方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及医疗意外;从理赔程序上看,保险公司无法严格审查把关,赔偿大多是院方与患方、保险公司协商而定,在法理上无依据可言。保险的真正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貌似能解决医患纠纷,却又杯水车薪,于事无补。归根到底,它的致命弱点在于责任不清,更是一种没有遵循保险原理以大数法则为机理的商业性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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