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国公司重要的保险费收入来源业务。然而,频繁的业务成交数量背后,隐含着高比例的索赔和赔付率及大量的和法律争议,这是导致我国财险公司的车险业务经营处于较为严重的亏损状态的原因之一。我们认为,改善我国汽车保险业务经营亏损的状况需要解决的问题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最基本的问题还是一方面控制风险,降低索赔和赔付率;另一方面,疏通业务交易障碍,减少保险纠纷和法律争议。本文以考察汽车保险业务实践中发生的保险纠纷和法律争议为出发点,重点分析引发汽车保险纠纷和法律争议产生的焦点问题和争议处理环节存在的问题,并对适用于和影响汽车保险经营的法律法规发展情况进行综述和评价。
汽车保险纠纷及
法律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汽车保险保障的风险主要涉及汽车本身损失风险和汽车第三方法律责任风险两大类别。根据我们对我国产险公司汽车保险业务主要环节的调研,汽车保险经营实践中,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纠纷和产生法律争议问题很多,涉及的汽车保险产品类别主要是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附加盗抢险,这三种险别所发生的纠纷数额大致占总纠纷数额的90%以上。由于汽车保险保障的对象覆盖面非常广泛,涉及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各消费个体,因此,发生的汽车保险纠纷和法律争议所指向的汽车保险标的范围也相当广泛,有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还有企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等。
据调查,我国汽车保险市场上常见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保险纠纷多集中于以下两方面:
1.汽车中的保险金额条款制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引发的争议。
2.汽车保险理赔定损方面发生的保险纠纷或法律争议。主要因车险事故处理中的法律依据适用、保险责任条款、人身伤亡赔偿定损及证据获取和认定、道德风险等方面的原因所致。
汽车保险经营实践中发生的法律争议主要体现在司法机构对保险纠纷的法律处理环节。
保险条款制定产生的争议
一、汽车保险条款本身制定中存在的缺陷是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
由于保险合同条款无法将现实中汽车保险保障的有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所有实际现象都确定和诠释清楚,因此,在汽车保险经营中常会发生一些所谓的“边缘事件”,使汽车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例如:在实际案例中的一投保车辆被他人恶意砸损,投保人因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从人保2003年车险条款本身来看,责任免除条款只规定了“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但对于他人的恶意行为有可能造成的损失却没有列明。而被保险人不会像保险人那样从保险基本原则和承保风险原理去理解和适用条款,他只是从条款的字面意思去理解,投保人会认为其索赔不应排除在承保风险以外而作为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这样,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就因是否属于汽车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限定的内容而产生分歧,进而产生保险纠纷,甚至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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