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的道德风险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保险公司进行车险损失定损中,能够察觉到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有些交警徇私情,经常违背事实状况而出具假证明材料的事实。例如,车辆双方相互碰撞,负主要责任的一方没有投保车损险,而负次要责任的一方投保了汽车保险。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就出具假的事故认定材料,让投保车辆负主要责任,未投保车辆则不负责任。这样投保车辆的撞车损失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补偿。
另外,根据保险公司汽车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于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但交警部门在对驾驶员是否存在酒后驾车事实的认定时,往往会经过当事人的游说,而认定其不属于酒后驾车,这样,酒后驾车仍然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针对这个问题,业内人士认为,防范这类道德风险的最好的办法是促使保险公司与交警部门信息处理平台的建立。这种信息平台的建立对处理这类案件,显得非常重要。比如,有些地方交警部门建立了网络,保险公司可以进行查询,在这个网络里面的交警记录一般是真实有效的。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警察与车主相勾结做假记录现象的发生。
二、核损定价时的道德风险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一般是不希望由保险公司核损定价的。因为,保险公司的定价对其一般都不利。所以,实践中一般由第三方来定损。这里的第三方一般为物价局。但是物价局定价都收取手续费,这样物价局为了自己的利益,就会把定价定得偏高,这样必然造成车损定价反映不出实际的结果这一事实,这样保险公司就处于不利地位。
对于这个问题,应该从承担车损定价的物价局部门入手。我们认为,对估价人员要有严格的考核标准,如果在处理估价过程中徇私,则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对于物价局的定损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重新评估等救助措施。另外,指导这种实践操作的法律法规也应及时补充。
对现行法律
法规的评述
通过对我国汽车保险业务实践中的保险纠纷和法律争议的分析,不难看出,我国车险市场的法律法规存在的不完善、不合理,相关法律制度体制的欠缺和薄弱这样一个事实。
汽车保险操作法律依据
一、汽车保险业务操作适用的法律法规
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10月28日修正);合同法;宪法;民法通则;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继承法。
2.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实施);《保险法》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2003年12月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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