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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纠纷(2)
www.110.com 2010-07-15 10:06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完全支持投保人的观点和请求。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审查和接受投保时,对于车辆的使用年限就已经知道,而未将车辆被盗抢的理赔计算方法以明示的方式告诉投保人,明知道该保险车辆被盗时根据其沿用的计算方法不可能获得496000元的保险赔偿,仍然与投保人约定保险金额为496000元,并以此为依据收取保险费。而在车辆被盗后将保险单载明的保险价值620000元解释为重置价值,并以此为依据扣减折旧后计算赔偿金额给投保人,违背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为496000元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496000元扣减10%的免赔率后,支付保险赔偿金44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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