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有关部门的检查记录中,有如下一组数据:某保险公司的A分公司,检查的2002年34笔团体年金业务,其中有28笔业务在1个保单年度内退保,占比82.4%;B分公司2002年团体年金业务退保和给付比例达44%,2003年达46%(退保和给付大部分为非正常退保和给付);C分公司2002年团体年金业务在两个保单年度退保或给付的比例达到91.2%。高达半数乃至90%以上的退保或给付比例,暴露出绝大多数单位投保动机不纯。同时也凸显了以洗钱或避税来吸引企事业单位投保团体保险,曾经是保险公司相当大的业务来源。这条为人诟病的隐秘“洗钱”通道已然很难再走了。最近,中国保监会对各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强化了对团险市场违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也放宽了一些限制,为团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长险短做保险公司“损公不利己”
保险公司经营团险中的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未经监管机构依法核定擅自开展或变相开展团险业务;通过特别约定或“地下协议”改变条款,团险个做或个险团做;长险短做,违规退保,短期退保套现,退保金不交回原单位。在极高的退保率或给付率下,仍然坚持通过“长险短做”等方式协助有关单位进行团险洗钱,保险公司究竟能获得何种好处呢?我们从团险洗钱的一些具体形式中可以寻找到谜底。
据有关专家介绍,“长险短做”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是短期内退保(一年内退保比例为所交保费的95%),退保金以转账支票不填写收款人姓名,或投保人采取转账支票背书的方式转移至投保人基本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达到套取资金目的,个别保险公司还存在以现金支付退保金问题。二是投保人以40岁以上的被保险人投保,这样保单投保满一个保单年度后,投保人出具所有被保险人的退休或离职证明,保险公司据此批改给付年龄,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投保人保单的满期或离职保险金。三是调整被保险人账户余额,将不符合领取年龄要求的被保险人的大部分账户资金转移给极少数符合领取年龄的被保险人名下后统一做满期给付,以现金退还投保人。四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就约定短期内给付保险金,如某分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两年后退休给付;或约定满1年后满期给付。五是以特种转账贷方传票,转银行代发至被保险人个人,以支付团险退保金。六是以转账支票方式将团险退保金从业务支出户转移至该公司费用户,然后由银行代发至被保险个人账户。七是直接向投保单位支付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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